2020-07-03
广东三海关7月起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
海关总署6月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从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这是海关总署继今年年初推出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创新制度后又一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
此次新政,海关将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的贸易形式纳入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将近年来在跨境电商B2C领域的创新监管经验推广到B2B领域。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刘红副主任介绍,新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发展布局,将商品品种多、批量小、频次高的B2B出口与传统一般贸易区分开来,纳入符合跨境电商贸易特征的统计,有助于海关精准识别、准确统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数据,从而更真实反映业态发展状况,将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支点。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可通过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综合成本。
新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商新业态信息化程度高、平台交易数据留痕等特点,采用企业一次登记、一点对接、简化申报、便利通关、优先查验、退货底账管理等有针对性的监管创新措施,实现了企业通关全程无纸化,海关通关系统实时验放;对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优先查验,保障快速通关;根据跨境电商通关和物流模式多元化情况,明确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顺应跨境电商企业批量出口的需求,解决了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单独包装并贴好面单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出口前操作和物流成本。
刘红认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将助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传统制造业基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快速集聚,优化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发展布局,推动当地跨境电商规模化发展,实现产业“卖全球”目标。
版权所有:深圳市一航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北环路110号608A 联系方式:TEL: 0755-27086069 邮箱地址:yhyceo@yhyzn.cn 粤ICP备19041728号